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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


2006-7-25 10:33:35

(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
 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
 《关于修改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〉的决定》修正)

          第一章 总 则
   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条例。
   第二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、现代化、正规化建设,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,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,实行军官军衔制度。
   第三条 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、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、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。
   第四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。
   第五条 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,军衔高的为上级。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,职务高的为上级。
   第六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,在其军衔前冠以“预备役”。现役军官退役的,其军衔予以保留,在其军衔前冠以“退役”。

         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
   第七条 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:
   (一)将官:上将、中将、少将;
   (二)校官:大校、上校、中校、少校;
   (三)尉官:上尉、中尉、少尉。
   第八条 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:
   (一)军事、政治、后勤军官:上将、中将、少将,大校、上校、中校、少校,上尉、中尉、少尉。
   海军、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“海军”、“空军”。
   (二)专业技术军官:中将、少将,大校、上校、中校、少校,上尉、中尉、少尉。在军衔前冠以“专业技术”。

          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
   第九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。
  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。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,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。
  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。
  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。
   第十一条 军事、政治、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:
 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、总政治部主任:上将;
   正大军区职:上将、中将;
   副大军区职:中将、少将;
   正军职:少将、中将;
   副军职:少将、大校;
   正师职:大校、少将;
   副师职(正旅职):上校、大校;
   正团职(副旅职):上校、中校;
   副团职:中校、少校;
   正营职:少校、中校;
   副营职:上尉、少校;
   正连职:上尉、中尉;
   副连职:中尉、上尉;
   排 职:少尉、中尉。
  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:
 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:中将至少校;
  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:大校至上尉;
  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:中校至少尉。

         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
   第十三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。
   第十四条 授予军官军衔以军官所任职务、德才表现、工作实绩、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。
   第十五条 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:
   (一)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,授予少尉军衔;
   大学专科毕业的,授予少尉军衔,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;
   大学本科毕业的,授予中尉军衔,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;
   获得硕士学位的,授予上尉军衔,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;研究生班毕业,未获得硕士学位的,授予中尉军衔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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