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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军的军衔


2006-7-21 12:14:43

  军衔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军人的职务、军事、政治和专业技术素质、资历、贡献以及军兵种或勤务区分授予每个军人的一种衔称,也是军队按军衔区分军人等级的制度。就单个军人来说,军衔是国家授予他用以表明其身份、地位、荣誉的一个称号。军衔一般以肩章(或领章、臂章、胸章)和军种、兵种、专业符号作标志,表明军人的等级和所属军种、兵种或专业勤务性质。授予军人军衔,有利于明确军人在军队中的地位和责任。实行军衔制度,有利于军队的指挥、管理、军队正规化建设和诸军兵种协同作战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曾于1955—1965年实行军衔制,军衔等级区分为:大元帅、元帅、大将、上将、中将、少将、大校、上校、中校、少校、大尉、上尉、中尉、少尉、上士、中士、下士、上等兵、列兵。据统计1955年授衔时,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军衔实际未授外,其他授街的有元帅10人,大将10人,上将57人(其中56年后获衔2人)、中将177人(其中56年后获衔2人)、少将801人。后于1965年5月取消军衔制。
  1984年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,重新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。依据1998年7月1日第七届僵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》和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布的《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股役条例》,于1988年10月1日全军官兵重新佩带新的军衔标志。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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